《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定标分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由深圳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印发,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重新制定《办法》?
《管理暂行办法》自2014年4月推行以来,对提升政府采购的质量和满意度,促进评审和定标的规范化,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评定分离制定亟待完善,以便更有效地适应政府采购管理需要。
(一)修订评定分离制度是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需要。2018年11月14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方案明确对金额较大或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采购项目中推行评审与决策相分离。我市评定分离制度施行多年,需要通过修订制度,落实改革精神。
(二)修订评定分离制度是落实放管服改革的需要。随
着放管服改革的逐步深入,我局出台一系列措施在政府采购领域简政放权、减少事前审批审核,发挥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主体作用,健全采购人对采购结果负责机制。评定分离制度是放管服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需要通过修订制度,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完善采购人内部控制机制。
(三)修订评定分离制度是优化营商环境改革的需要。
财政部印发《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文件要求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包括不得要求采购人采用随机方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等。需要通过修订制度,落实新的要求。
(四)修订评定分离制度是提升政府采购质量的需要。
《管理暂行办法》施行以来,达到预期执行效果,但也在执行过程中暴露出存在规则不清晰,重要概念太多,部分条文内容较复杂等问题导致执行不便。需要通过修订办法,进一步简化规则,约束评审专家定标权限,强化采购人定标责任,实现权责对等,提升政府采购质量。
二、《办法》的创新点有哪些?
一是修改了评定分离的定义。评定分离是指在政府集中采购程序中,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由评审委员会负责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推荐中标供应商并出具书面评审报告,由采购人在推荐中标供应商中确定中标供应商。
二是修改了综合评分法的适用规则。明确推荐三家候选中标供应商,除招标文件明确要求排序的外,推荐候选中标供应商不标明排序。
三是修改了评审方法和定标方法的搭配规则。评定分离项目,评审方法统一适用综合评分法,定标方法统一适用自定法。
四是修改了评定分离规则适用范围。将评定分离的适用范围分为重大项目和特定品目项目。对于适用范围内的项目,鼓励采购人选择适用评定分离。适用范围外的项目,不适用评定分离。
五是修改了定标委员会的人员组成。明确重大项目的定标委员会应当由采购人领导班子组成,特定品目项目的定标委员会可以由单位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具有与所采购项目专业领域中级以上职称人员、采购责任机构负责人等人员组成。
六是修改了评审专家的产生方式。评定分离项目评审专家可以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也可以由采购人自行推荐。
三、采购需求的编制要求有哪些?
采购人在编制采购需求时,应当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自觉执行政府采购有关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循环经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支持创新等政策规定。
四、采购人有哪些职责?
采购人除应按法定程序和时限要求完成采购活动外,应按照采购人政府采购工作责任制要求建立健全定标决策机制,加强内控管理。根据项目特点合理设计并事先确定采购需求和定标方案,并严格按照定标方案讨论、确定定标结果,形成定标报告。主管预算单位加强对下属单位定标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五、评审报告包括哪些内容?
评审委员会出具的评审报告应当包含各评审专家个人意见和评审委员会意见,增加对候选中标供应商的总体评价,包括供应商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技术(服务)方案优劣对比、报价合理性等内容。
六、定标程序和具体要求是什么?
重大项目必须有半数以上班子成员到会,特定品目项目的定标委员会必须由5人或以上单数组成,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候选中标供应商的得票数超过成员半数的,方可确定为中标供应商。
七、采购人答复质疑事项的时限要求是多久?
属于采购人答复的质疑内容,采购人应在收到质疑答复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答复意见反馈招标机构,招标机构在法定期限内答复质疑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