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东鹏质疑复函〔2021〕2-020(SZGAB)号
各供应商:
中国远东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受深圳市公安局(以下简称“采购人”)的委托,就“深圳市公安局采购文职辅警劳务派遣服务项目(项目编号:0722-216FE3157SZF-2)”项目进行公开征集采购,本项目于2021年3月5日发布公开征集采购公告,公告期间收到供应商提交的有关本项目采购文件的质疑函,经商采购人并同意,现就有关质疑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
1.该项目招标文件的评分表中,关于“投标人同类项目业绩情况”评分项的评分内容设置如下:考察投标人近三年(2018年1月1日至本项目开标之日,以项目验收或履约评价时间为准)同类项目[同类项目专指为行政机关单位提供劳务派遣或人力资源外包服务的项目]业绩情况:提供派遣人数≥5000人的有效业绩,得8分;提供派遣人数≥3000人的有效业绩,得4分;提供派遣人数≥2000人的有效业绩,得2分;提供派遣人数≥1000人的有效业绩,得1分。其他情况不得分。
2、该项目招标文件的评分表中,关于“拟安排的项目负责人情况(仅限一人)”评分项的第3点评分内容设置如下:项目负责人参与的同类工作经验情况(仅考察以项目负责人身份参与的工作经验);(1)具有派遣人数≥500人的有效同类工作经验的,得5分;(2)具有派遣人数≥400人的有效同类工作经验的,得4分;(3)具有派遣人数≥300人的有效同类工作经验的,得3分;(4)具有派遣人数≥200人的有效同类工作经验的,得2分;(5)具有派遣人数≥100人的有效同类工作经验的,得1分;其他情况不得分,同一项目及续签项目不重复计分,合同服务期限低于一年的不得分。
3、该项目招标文件的评分表中,关于“拟安排的项目主要服务团队成员(主要技术人员)情况(项目负责人除外)”评分项的第3点评分内容设置如下:服务团队成员参与的同类工作经验情况:(1)具有派遣人数≥200人的有效同类工作经验的,得1分;(2)具有派遣人数≥100人的有效同类工作经验的,得0.5分;(3)具有派遣人数≥50人的有效同类工作经验的,得0.2分;其他情况不得分。
4、该项目招标文件的评分表中,关于“拟安排的项目常驻服务团队成员(常驻人员)情况(项目负责人除外)”评分项的第3点评分内容设置如下:常驻服务团队成员参与的同类工作经验情况:(1)具有派遣人数≥200人的有效同类工作经验的,得1分;(2)具有派遣人数≥100人的有效同类工作经验的,得0.5分;(3)具有派遣人数≥50人的有效同类工作经验的,得0.2分;其他情况不得分。
以上4项评分内容的设定中存在以下两个问题:1、对同类项目业绩的服务对象限定为行政机关单位,2、同类项目业绩/同类工作经验以项目服务规模人数设置为评分分档得分的依据,这两点违背了与项目相关的业绩不得设置特定行政区域或特定行业,不得设置特定项目规模的政府采购规定。我司认为这4项评分内容的设定严重影响了项目评分的公正性,具有明显的歧视性和排他性,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严重影响了投标供应商的正当权益,对评标结果产生直接影响,对此我司提出质疑。
答复1:上述有关问题,已作出相应调整,详见《深圳市公安局采购文职辅警劳务派遣服务项目更正公告(二)》。
质疑事项2:评分标准中“劳务派遣等级证情况”
1.投标人具有副省级或以上政府部门或行业协会(学会)颁发的《劳务派遣单位等级证书》被评定为AAAAA级得5分;2.投标人具有副省级或以上政府部门或行业协会(学会)颁发的《劳务派遣单位等级证书》被评定为AAAA级得4分;3.投标人具有副省级或以上政府部门或行业协会(学会)颁发的《劳务派遣单位等级证书》被评定AAA级得3分;4.无上述等级证书或等级证书被评定为AA级或以下的不得分。
答复2:《劳务派遣单位等级证书》申请条件由相关职能部门制定,并对劳务派遣单位的服务水平进行等级划分。本次采购未设置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劳务派遣单位等级证书》是考核投标人能否满足采购文件需求良好履约的重要依据,与本项目息息相关,且能满足此项的潜在供应商数量充足,有充分的竞争性。
综上所述,此项质疑不成立。评标标准不作修改。
质疑事项3:评分标准中“投标人同类项目业绩情况”
考察投标人近三年(2018年1月1日至本项目开标之日,以项目验收或履约评价时间为准)同类项目[同类项目专指为行政机关单位提供劳务派遣或人力资源外包服务的项目]业绩情况:提供派遣人数≥5000人的有效业绩,得8分;提供派遣人数≥4000人的有效业绩,得6分;提供派遣人数≥3000人的有效业绩,得4分;提供派遣人数≥2000人的有效业绩,得2分;提供派遣人数≥1000人的有效业绩,得1分;其他情况不得分。
答复3:上述有关问题,已作出相应调整,详见《深圳市公安局采购文职辅警劳务派遣服务项目更正公告(二)》。
质疑事项4:第三章用户需求书中“★具体技术要求”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派遣给采购单位”:(1)曾被追究过刑事责任或者涉嫌犯罪尚未结案的;(2)曾被行政拘留、收容教养、收容教育或者有吸毒史的;(3)曾因违法违纪等原因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开除公职或者辞退的;(4)曾因违反公安机关管理规定被解除合同的;(5)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6)依照国家规定不适合从事辅警工作的其他情形。
对于此项,未提出对不符合要求人员的审查方法。
答复4:此项内容依据《深圳经济特区警务辅助人员条例》第十五条的要求进行设置。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对此项要求进行响应,并在实施方案中提出科学有效的审查方法。项目实施过程中,采购人有权对派遣人员进行审查,投标人应全力配合采购人的相关审查工作。此项质疑不成立。
贵公司如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项目采购主管部门投诉(投诉电话:0755-84464132)
特此公告。
中国远东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2021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