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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十四五”公共机构能源审计项目询价公告
  • 项目编号:/
  • 发布时间:2025-06-27
  • 点击次数:1859

一、采购名称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十四五”公共机构能源审计项目。

二、采购项目概况

通过询价采购,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开展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十四五”公共机构能源审计项目,主要是对人才园的用能系统、设备运行、管理及能源资源利用状况进行检验、核查和技术、经济分析评价,提出改进用能方法或提高用能效率建议和意见。

三、供应商资质要求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

2.投标单位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声明函,以下简称“声明函”。)

3.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分包转包。

四、项目管理和服务要求

主要服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对人才园的用能系统、设备运行、管理及能源资源利用状况进行现场检验、核查和技术、经济分析评价。

   (二)结合现场资料编制中心能源审计报告,提出改进用能方法或提高用能效率建议和意见。

五、商务需求

1.服务期限:甲方通知之日起90日内。

2.服务地点: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人才园。

(二)报价要求:

1.本项目服务费采用包干制,应包括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合理利润。报价由响应供应商根据询价公告自行测算,一经中标,报价单价在合同期限内不做调整,总金额不超过本项目最终确定的总预算金额。

2.本项目预算金额人民币32900元,供应商报价不得大于项目预算金额,否则视为无效报价。

3.响应材料一式四份,需加盖单位公章,并密封报送。

响应材料应当包括但不限于:

(1)报价清单(附件1)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声明函

(4)相关领域认证资质或实验室认可资质(如CNAS或者CMA资质证明等)

(5)政府采购违法行为风险知悉确认书(附件2)(请务必注意部分内容需要手抄)

(6)同类案例证明材料

(7)法定代表人和项目投标授权代表人最近一个月的单位社保缴纳证明材料

(8)《供应商基本情况表》(附件3)

六、公告期限:2025年6月27日至2025年7月2日。

七、递交响应文件时间及地点:2025年7月3日18点前,文件盖章扫描电子版刻录U盘放在投标文件里一并密封送至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深南大道8005号深圳人才园6043室。

八、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寇先生,联系电话:88123253。

附件:1.报价清单

2.政府采购违法行为风险知悉确认书

     3.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6月27日

附件1

报价清单

一、报价内容

项目名称: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十四五”公共机构能源审计项目

采购单位: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报价单位:

报价(总价):

联系人:

电话:

地址:

二、报价明细(报价应至少包括以下服务内容,可根据实际提供增值服务等报价情况自行增删行)

服务项目服务内容
(一)信息收集填写公共机构能源审计信息收集表,包括公共机构基本信息、能源资源管理基本信息、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基本信息、用能基本信息。
(二)分析审查能源审计组对收集到的基本信息和数据真实性进行审查,并依据审查结果,明确现场工作需求。
(三)现场工作采取实地勘察和走访座谈等形式进行现场调查,沟通了解公共机构用能现状。
(四)设备测试采取设备现场测试,采集相关数据结果
(五)分析评价对用能过程进行能量平衡分析、计算能源资源消耗指标并对定额指标进行对标分析,结合实际能源资源消耗情况分别从结构节能、管理节能、技术节能等方面提出合理的节能改造建议方案。
(六)编制报告结合资料收集、现场工作、分析评价,编制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能源审计报告

三、具体需求响应情况

完全满足本项目需求。

四、供应商资格条件

完全满足本项目资格要求。

                                           

     

                                     报价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2

政府采购违法行为风险知悉确认书

本公司在投标前已充分知悉以下情形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时的重大风险事项,并承诺已对下述风险提示事项重点排查,做到严谨、诚信、依法依规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一、本公司已充分知悉“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法定情形,相关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一)通过转让或者租借等方式从其他单位获取资格或者资质证书投标的。

(二)由其他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负责人在投标供应商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或者签字的。

(三)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的。

(四)投标保证金不是从投标供应商基本账户转出的。

(五)其他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

二、本公司已充分知悉“与其他采购参加人串通投标”的法定情形,相关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一)投标供应商之间相互约定给予未中标的供应商利益补偿。

(二)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负责人、项目投标授权代表人、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为同一人、属同一单位或者在同一单位缴纳社会保险。

(三)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人编制,或者由同一人分阶段参与编制的。

(四)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或部分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五)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内容存在非正常一致。

(六)由同一单位工作人员为两家以上(含两家)供应商进行同一项投标活动的。

(七)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八)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九)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本公司已充分知悉下列情形所对应的法律风险,并在投标前已对相关风险事项进行排查。

(一)对于从其他主体获取的投标资料,供应商应审慎核查,确保投标资料的真实性。如主管部门查实投标文件中存在虚假资料的,无论相关资料是否由第三方或本公司员工提供,均不影响主管部门对供应商存在“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违法行为的认定。

(二)对于涉及国家机关出具的公文、证件、证明材料等文件,一旦涉嫌虚假,经查实,主管部门将依法从严处理,并移送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主管部门将一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三)对于涉及安全生产、特种作业、抢险救灾、防疫等政府采购项目,供应商实施提供虚假资料、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的,主管部门将依法从严处理。

(四)供应商应严格规范项目授权代表、员工参与招标投标的行为,加强对投标文件的审核。项目授权代表、员工编制、上传投标文件等行为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或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供应商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供应商对投标电子密钥负有妥善保管、及时变更和续期等主体责任。供应商使用电子密钥在深圳政府采购网站进行的活动,均具有法律效力,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供应商擅自将投标密钥出借他人使用所造成的法律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六)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相关情形如查实,依法作投标无效处理;涉嫌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的,主管部门将依法调查处理。

四、本公司已充分知悉政府采购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后果。经查实,若投标供应商存在政府采购违法、违规行为,主管部门将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处以一至三年内禁止参与本市政府采购,并由主管部门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处采购金额千分之十以上千分之二十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参与本市政府采购资格,处采购金额千分之二十以上千分之三十以下罚款,并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以下文字请投标供应商抄写并确认:“本公司已仔细阅读《政府采购违法行为风险知悉确认书》,充分知悉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并承诺将严谨、诚信、依法依规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负责人/投标授权代表签名:

知悉人(公章):

                   日期:

附件3

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填表单位:(加盖单位公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采购人项目名称
投标(响应)供应商供应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投标(响应)供应商相关人员情况
序号职务姓名身份证号码劳动合同关系单位缴纳社会保险单位
1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主要经营负责人
2项目投标授权代表人
3项目负责人
4主要技术人员
5投标文件编制人员
说明:同一职务有多人担任(如主要技术人员),应分行填写。
投标(响应)供应商关联关系情况
序号关联关系类型关联主体名称备注
1控股股东指出资额(或持有股份)占投标(响应)供应商资本总额(或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以及出资额(或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持有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投标(响应)供应商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要影响的股东。
2管理关系指对投标(响应)供应商不具有出资持股关系,但对其存在管理关系的主体。
说明:同一关联关系类型有多个主体的,应分行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