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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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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公共采购)质疑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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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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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2.《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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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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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即招标(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
2.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质疑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成员共同提出。
3.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列事项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依法向本招标采购代理机构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
(1)采购文件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2)采购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违反规定的;
(3)应当回避的人员没有按规定回避的;
(4)采购参加人之间存在串通、内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等情形的;
(5)其他供应商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谋求中标或者成交的;
(6)采购程序违反规定的;
(7)供应商认为自己权益受到损害的其他事项。
4.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5.供应商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质疑。供应商应当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除本招标采购代理机构要求补正材料外,供应商不得就同一采购程序环节再次质疑或者补充质疑材料。
6.供应商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1)对采购文件的质疑,为采购文件公布之日;
(2)对采购过程的质疑,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3)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以及评审委员会、谈判小组组成人员的质疑,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示之日;
(4)对项目发布更正公告的(包括但不限于采购文件的澄清或修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的改变),供应商可以针对更正事项提出质疑,并在更正公告公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对未发生变更的内容进行质疑的,质疑期限为原公告公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7.供应商质疑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 供应商的名称(或者姓名)、地址、邮编、邮箱、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3)具体、明确的质疑对象、质疑事项和质疑请求;
(4)因质疑事项而受损害的权益;
(5)事实依据;
(6)必要的法律依据;
(7)提出质疑的日期。
一份质疑函只能涉及一个项目;供应商对一个项目提出质疑时,应当将所有质疑事项集中逐项在一份质疑函中提出。
8.供应商提交的质疑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质疑主体不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依法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除外);以联合体形式投标但未以联合体所有成员共同提出的;
(2)供应商未在法定质疑期限内提出质疑的;
(3)质疑材料不符合规定或者未按要求签字或者盖章的情况下,要求补正后,在规定期限内未补正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规定期限一般指法定质疑期限,但是指定的补正期限超过法定质疑期限的,以补正期限为准);
(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不符合受理条件情形的。
质疑事项不予受理的,本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向供应商出具不符合质疑条件告知书。
9.质疑处理期间,供应商可以撤回质疑函(格式范本见附件4《撤回质疑声明函》)。撤回质疑函的,本招标采购代理机构终止质疑处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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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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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定质疑期内通过现场提交、邮寄、快递(不接收到付件)的方式提交书面质疑文件。邮寄、快递收件地址参见“办理地点”所述,收件人信息以项目公告和公示信息中明确的项目联系人为准。
1.以邮寄、快递方式递交的,质疑提起日期应当以邮寄件上的戳记日期、邮政快递件上的戳记日期或非邮政快递件上的签注日期为准;于法定质疑期内提起的质疑,受理日期为本招标采购代理机构收到符合规定的质疑材料之日。若质疑材料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本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向供应商出具不符合质疑条件告知书。
2.以邮寄、快递方式递交质疑函的,质疑人可以在质疑有效期内通过电话、传真等方式及时将质疑事项告知本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同时提供邮寄件、快递件的有效查询方式。递交质疑函后,质疑人可以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质疑函的文字内容发送至本招标采购代理机构电子邮箱(电子邮箱地址见“办理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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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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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质疑函(原件1份)
注: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格式范本见附件1《质疑函范本(关于XX项目的质疑函)》】;
2. 供应商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注:供应商质疑实行实名制: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根据自身性质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或者其他证明文件(如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复印件1份,【格式范本见附件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证明书》】;
3. 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注: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时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其他相关事项,【格式范本见附件3《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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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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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招标采购代理机构(中国远东国际招标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上步南路1001号锦峰大厦24楼
咨询电话:(0755)82078119、82078919、83004312 转各分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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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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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日9:00-12:00;14:0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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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及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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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远东国际招标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上步南路1001号锦峰大厦24楼
咨询电话:(0755)82078119、82078919、83004312 转各分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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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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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提交的质疑材料不符合规定或者未按要求签字、盖章的,本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告知补正材料。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本招标代理机构告知其不符合受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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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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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质疑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本招标采购代理机构作出质疑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本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处理供应商的质疑需要向有关部门取得相关证明或者组织专门机构、人员进行检验、检测或者鉴定的,所需时间不计入质疑处理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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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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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的,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相关政府采购(公共采购)监管机构投诉;属于采购人自行采购委托本招标代理机构的,向项目采购单位的相关监管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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