询价信息
当前位置:首页 > 公示询价寻源 > 信息详情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服务类项目询价公告
  • 项目编号:/
  • 发布时间:2026-04-24
  • 点击次数:0

一、采购名称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值班室公共用品清洗服务

二、采购项目概况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值班室公共用品清洗服务主要用于保障全局三级在岗值班值守工作。深圳人才园值班室主要有3间,涉及清洗的公共用品主要有床上三件套(枕套、被罩、床单)、床笠、夏季被、冬季被、蚊帐等,清洗服务务必做到及时、细致、干净、整洁。

三、供应商资质要求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

2.投标单位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声明函,以下简称“声明函”。)

3.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分包转包。

四、项目管理和服务要求

1.中标人须安排专人对接项目具体服务事项,及时提出有效解决方案,并灵活处理紧急突发情况。

2.床上三件套需每日进行清洗,床笠和夏季被需每月进行清洗,冬季被每两月进行清洗,蚊帐每三个月进行清洗,采取每周固定星期一和星期五收送清洗物品,具体清洗数量以实际发生量为准。

3.中标人在服务期内,对丢失采购人清洗物品的,按采购人进价(分品种、数量)的原价进行赔偿,赔偿费用在当月洗涤费用中扣除,若服务费用不够支付扣除数额,超出部分在次月服务费中扣除。

4.所有清洗物品必须经严格消毒、严格的质检,符合卫生整洁要求,其洗涤程序应符合消毒规范的要求。经过洗涤过的公共物品不能检出大肠菌群,如出现应洗清而实际未洗清物品或未清洗干净等,采购人有权要求重新清洗,并且无需另行支付费用。

五、商务需求

(一)服务期:合同签订日起一年(12个月)

(二)服务地点: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人才园

(三)报价要求:

1.本项目预算人民币77910元,响应报价超过预算金额的视为无效响应。

2.本项目服务费采用单价包干制,应包括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合理利润。项目结算费用以实际清洗物品数量据实核算列支,实际结算总费用不超合同总金额。报价由投标单位根据询价公告自行测算,但不得以低于其企业成本的报价投标。

3.响应材料一式两份,需加盖单位公章,并密封报送。响应材料应当包括但不限于:

(1)报价清单;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声明函;

(4)政府采购违法行为风险知悉确认书(附件)(请务必注意部分内容需要手抄)

(5)法定代表人、项目投标授权代表人的单位社保缴纳材料。

六、公告期限

2026年4月24日至2026年4月28日。

七、递交响应文件时间及地点

2026年4月28日18点前,文件盖章扫描电子版刻录光盘或U盘放在投标文件里一并密封送至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深南大道8005号深圳人才园7008室。

八、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王女士,88128859。

附件:1.服务需求明细表

2.服务报价表

3.政府采购违法行为风险知悉确认书

4.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4月24日

特别警示条款

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认真阅读以下特别警示条款,不得存在以下所列禁止情形,一旦发现,将被处以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罚款、取消参与政府采购资格、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序号供应商参与投标禁止情形
1与其他投标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负责人、投标授权代表人、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为同一人、属同一单位或者在同一单位缴纳社会保险。
2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时,与其他投标供应商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3与其他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或部分投标文件相互混装或存在非正常一致。
4与其他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人编制。
5提供未经出具机构核实的虚假的检验检测报告、业绩材料、社保缴纳证明、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认证证书等材料。
6擅自将投标密钥或电子营业执照出借他人使用或未妥善保管。

警示条款

一、《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 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至三年内禁止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并由主管部门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十以上千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资格,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二十以上千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并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采购活动中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二)未按本条例规定签订、履行采购合同,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

(四)以非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的;

(五)与其他采购参加人串通投标的;

(六)恶意投诉的;

(七)向采购项目相关人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当利益的;

(八)阻碍、抗拒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九)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的,属于采购条例所称的串通投标行为,按照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有关规定处理:

(一)投标供应商之间相互约定给予未中标的供应商利益补偿;

(二)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负责人、项目投标授权代表人、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为同一人、属同一单位或者在同一单位缴纳社会保险;

(三)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人编制,或者由同一人分阶段参与编制的;

(四)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或部分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五)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内容存在非正常一致;

(六)由同一单位工作人员为两家以上(含两家)供应商进行同一项投标活动的;

(七)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按照采购条例第五十七的有关规定处理:

(一)通过转让或者租借等方式从其他单位获取资格或者资质证书投标的;

(二)由其他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负责人在投标供应商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或者签字的;

(三)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的;

(四)投标保证金不是从投标供应商基本账户转出的;

(五)其他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